第二章 比赛通则 第一条 参赛办法 一、参加单位必须按竞赛规程规定,确定每项参加人数和每人参加的项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 二、运动员在报名后不得替补和更改项目。 三、接力比赛以队为单位,每单位可在报名参加比赛的同组运动员中任选四人参加。在预、决赛中参加者可任意调换,但是必须在该场比赛开始前按接力棒次顺序的运动员名单交检录处,否则以弃权论。在接力比赛中如颠倒棒次或冒名顶替者均应判为犯规。 第二条 编排 在报名单上要注明运动员的最近成绩,以利竞赛编排工作。未注明成绩的,则作为成绩最差的安排比赛次序。如这样的运动员超过两人时,应以抽签决定其比赛次序。 一、编组 (一)一组时,其赛次应作为决赛。 (二)两组或三组时,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编在最后一组,次好的编在第二组,依此类推。从最后一组编到第一组后,再以同样的办法编排每个组的第二个运动员或接力队。依此类推把所有的运动员或接力队编排完毕。 (三)超过三组以上运动员人数时,成绩最好的24名运动员或接力队按上款2的办法编最后三组,所剩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成绩顺序编满倒数第四组,如还剩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再编满倒数第五组,依此类推。 (四)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任何预赛组内至少应有三个运动员或三个接力队。但在编排后,如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预赛组内可少于三个运动员或三个接力队。 (五)比赛中不得将不同项目,不同距离和不同性别的运动员混合编组。 二、泳道安排 (一)在设有8条泳道的游泳池比赛时,同一组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对应安排在第4泳道上,经运动员或接力队按成绩优、次以5、3、6、2、7、1、8泳道的顺序进行安排。 成绩相同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用抽签的方法决定先后。 (二)50米项目的出发在哪一端进行,应根据大会的决定执行,但其泳道的编排均按其他项目在出发一端进行出发的方法安排。 注:基层比赛可根据具体情况编排。 三、弃权 (一)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应按照规程和有关规定处理。 (二)运动员或接力队的决赛弃权,须在该项预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方可按运动员或接力队的预赛的成绩依次替补。 第三条 出发 一、自由泳、蛙泳、蝶泳的各项比赛必须从出发台起跳出发。仰泳应在水中出发。当听到总裁判发出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站到出发台上,两腿距出发台前端相同距离;仰泳各项运动员下水,在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时仰泳运动员应迅速游回池端做好出发准备。当发令员发出"各就各位"的口令后,运动员应至少有一只脚立即在出发台前缘所好出发准备;仰泳各项运动员在水中做好出发准备。当所有运动员都属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应发出 "出发信号" (鸣枪、电笛、鸣哨或口令)。运动员在听到"出发信号"后才能做出出发动作。 二、运动员如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应判出发抢码犯规。第一次出发抢码犯规,发令员应召回运动员并组织重新出发。第一次出发抢码犯规后,无论哪个运动员抢码犯规(不论该运动员是第几次犯规),均应取消其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后发现运动员抢码犯规,应继续比赛,在该组赛结束后取消犯规运动员的录取资格。 如果在出发信号前发现运动员抢码犯规, 则不再发出发信号,取消抢码犯规,则不再发出发信号,取消抢码犯规运动员比赛资格后,再次组织出发。 三、发令员发现运动员抢码犯规或总裁判判定运动员抢码犯规鸣哨后,发令员应连续不断地发出召回信号直至将运动员召回。 注:因裁判员的失误或器材失灵而导致的运动员抢码犯规,发令员应将运动员召回重新出发,不作为一次抢码犯规。 第四条 计时 人工计时、自动装置计时与半自动装置计时,均被承认为正式的计时方法。 一、人工计时 (一)任何由一名裁判员按动开始和停止的计时秒表,只作一个表对待。 (二)使用精确至1/10秒的计时表:所记取的成绩,如秒针稍过,应按较差的时间决定成绩,即1分11秒4,秒针稍过,他的成绩应为1分11秒5 (同时也就是1分11秒50),但记录、公布、上报时应写(读)为1分11秒5。使用精确至1/100秒的计时表:应按所记取的1/100秒成绩,记录、公布、上报。 (三)在三名计时员中,有两个以上的计时表所计的成绩相同时,此成绩应为正式成绩。如三个计时表所计的成绩都不相同时,应以中间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如只有两只计时表时,而所计的成绩不相同时,应以较差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四)若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 (如第二名的成绩反而比第一名的成绩好),若总裁判的判定以终点名次为准,应将第一名与第二名的成绩加起来平均,作为第一名和第二名的成绩, 如平均成绩出现在前分位秒数时应舍掉。若总裁判判定以计时为准,应以计时成绩顺序重新排列名次。若出现两名以上的运动员的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仍按此办法处理。 二、自动装置计时和半自动装置计时 自动计时装置和半自动计时装置必须符合第四章第五条的规定,并在自动计时长的监督下进行操作。 (一)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如果没有大会设置的录像设备,须采用半自动计时装置或按规则配备同样的数量的人工裁判员进行工作,作为自动装置计时的补救。在任何比赛中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由该装置判定的名次、成绩和接力出发判断器判断的情况,应比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人工裁判员的判定优先采用。 (二)用精确至1/100秒的自动计时装置计时时,小数点后两位数作为成绩记录,即:1分15秒45,其正式成绩及记录、公布、上报均应写(读)为1分11秒45。 (三)用精确至1/1000秒的自动计时装置或半自动计时装置计时时,成绩记录不取小数点后的第三位数,也不以次来判定名次。如至百分秒数仍相同者,名次并列。成绩显示屏只显示到1/100秒。 (四)自动计时裁判工作程序 1、在某项比赛中,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每一运动员的成绩和人时应: (1)记录自动计时装置上的成绩和名次。 (2)记录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的成绩和名次。 (3)对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和名次进行比较,排列出正式成绩和名次。 2、当自动计时装置失灵未能记录一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成绩或名次时应: (1)在记录自动计时装置上已记录下的成绩和名次。 (2)记录所有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的成绩和名次。 (3)正式名次的判定方法: A、在同组比赛中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名次的运动员进行比较,应保其相对顺序。 B、不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名次,但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应通过运动员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与其他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进行比较,确定其相对顺序。 C、既没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名次,又无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应通过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三块独立计时秒表)记录的成绩,确定其相对顺序。 (4)正式成绩的判定方法: A、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所有运动员,该成绩即为其正式成绩。 B、所有不具备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只要与正式名次不发生矛盾,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三块独立的人工秒表)记录的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C、当不具备三块独立秒表(包括半自动计时)而使用终点裁判员判断名次时,如果人工计时 (包括自动计时)的成绩与其正式名次发生矛盾时,该正式成绩应与名次发生矛盾的运动员的正式成绩相等。该成绩应注意 "总裁判裁决"。该运动员的名次不得高于与其名次发生矛盾运动员的名次。 (5)在一个项目预赛后判定全部运动员名次的方法: 将全部运动员的正式成绩按其优、次排列顺序,确定全部名次。正式成绩相同名次并列。 第五条 比赛和犯规 一、运动员必须在自己的泳道内比赛完毕,否则即算犯规。 二、游出本泳道或用其他方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者应取消其录取资格。 三、由于某运动员犯规而影响了被干扰、阻碍的运动员获得优良成绩时,则应准许被干扰、阻碍的运动员补测成绩或直接参加决赛。如在决赛中发生上述情况,应令该组重新决赛(犯规运动员除外)。 四、比赛中,运动员转身时必须使身体某一部分触及池壁。转身必须从池壁蹬出;不得在池底跨越或走不,否则即算犯规。 五、在比赛中除自由泳可以池底站立外,其他泳式(包括自由泳)均不得跨越或行走,否则即算犯规。 六、在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有利于其速度、浮力的器具(如手蹼、脚蹼等,但可以戴护目镜),否则即算犯规。在比赛中不允许陪游、带游,不允许速度诱导或采用任何能起速度诱导作用的办法,否则即算犯规。 七、每一接力队应有四名队员,接力比赛中任一队员犯规即算该队犯规。任何接力队员在一次接力比赛中只能参加一棒比赛。 八、接力比赛时,如本队的前一名运动员尚未触及池壁,而后一名运动员即离台出发,应算犯规。如该运动员重新返回并以身体任何部分触及池壁再行游出时,则不算犯规。 九、接力比赛前三棒运动员游完后,在不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的情况下尽快离池,并不得触停其他泳道的自动计时装置,否则即判犯规。运动员全部到达终点后要尽快离池,否则即算犯规。 十、在一项比赛进行过程中,当所有比赛的运动员还未游完全程前,未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如果下水,应取消其原定的下一次比赛的资格。在接力比赛中,当各队的所有运动员还未游完之前,除了应该游该棒的运动员之外,任何其他接力队员如果进入水中,该接力队应被取消录取资格。 十一、预赛结束后,有两名以上的运动员成绩相等而超过了原定的参加决赛的人数时,确定参加决赛人选的办法如下: (一)如果采用自动计时装置,预赛后,同组或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都必须重赛,按重赛后的名次确定参加决赛人选。 (二)如果采用人工计时,预赛后,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不重赛,按预赛的名次确定参加决赛人选。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按下面三例精神确定重赛的运动员,根据重赛后的名次确定参解决赛的人选。 1、在某项预赛后,两组或两组以上的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一名参加决赛,应按各组终点名次最前的一名参加重赛。重赛后名次最前的一名运动员参加决赛。 2、在某项预赛后,A组甲、乙、丙(按终点名次排列顺序)运动员与B组甲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决赛。A组丙应淘汰,由A组乙和B组甲重赛,重赛后优胜者与A组甲参加决赛。 3、在某项预赛后,A组甲、乙运动员与B组甲、乙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决赛。应由这四名运动员一起重赛,重赛后名次列前两名的运动员参加决赛。 (三)重赛应在所有有关运动员游完预赛后至少一小时(或经有关方面协商确定时间)进行。以抽签方式决定泳道。 第六条 全国纪录 一、男子、女子50米池全国纪录的项目: 自由泳: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 蛙泳:50米、100米、200米 仰泳:50米、100米、200米 蝶泳:50米、100米、200米 个人混合泳:200米、400米 自由泳接力:4x100米、4x200米 混合泳接力:4x100米 二、男子、女子25米池全国纪录的项目: 自由泳: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 蛙泳:50米、100米、200米 仰泳:50米、100米、200米 蝶泳:50米、100米、200米 个人混合泳:100米、200米、400米 自由泳接力:4x50米、4x100米、4x200米 混合泳接力:4x50米、4x100米 三、每一个项目只允许一个成绩作为全国纪录(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半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或人工计时记录的成绩)。如是人工计时的成绩或半自动装置计时 成绩必须时三名计时员同时记取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四、一名运动员在一次竞赛中,同一个项目先后数次破全国纪录,后一次高于前一次成绩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在一次竞赛中两名以上运动员成绩先后超过原全国纪录时,后者高于前者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如同时在两地举行比赛,两名以上运动员成绩高于原全国纪录的凡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创造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成绩相同,以先创该项纪录者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后者为平全国纪录。青少年运动员,打破全国少年记录的同时打破全国纪录,可申请全国纪录。 五、凡在符合本规则规定并有国家级以上的裁判员参加裁判工作的比赛中创造的成绩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六、接力比赛中的第一棒运动员的成绩可申请为全国纪录,但运动员本人、其教练员或领队需在该场比赛前明确向总裁判提出申请。如这一运动员在他本人的游程中创造了这一项目的记录,计时本队或本队其他队员在他游完后因犯规而被取消比赛资格,这一纪录仍被承认。 七、运动员在一单项比赛中的某一段成绩可申请为全国纪录,但他本人、其教练或领队需在该场比赛前向总裁判提出申请。这一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游完该项的全程,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八、创纪录 正式成绩只有一个(自动计时成绩、半自动计时成绩或人工计时成绩)。运动员的正式成绩与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全国纪录相比较,凡超过者为创全国纪录。如全国纪录为1分11秒51,运动员的成绩是1分11秒5则应算创全国纪录,再如全国纪录为1分11秒5,运动员的成绩是1分11秒49,则算创全国纪录。平全国纪录的运动员,承认为全国纪录的共同保持者。 九、运动员创全国纪录必须经过兴奋剂检查合格后,方可由运动员所在单位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申请创全国纪录的办法》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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